芜湖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全市各级预算单位(部门),各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资格实行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参加芜湖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供应商。
二、信用承诺内容
(一)供应商作出自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觉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项目对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信用承诺形式
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格式见附件)。
四、信用承诺应用
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附件)后,可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7.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应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采购人可以在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作信用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对提供虚假承诺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如供应商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6月7日起施行(按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计算),请遵照执行。
附件:芜湖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芜湖市财政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