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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6 09:28 来源:芜湖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各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的通知》(皖财资环〔20191526号)等文件,现下达你县(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预算科目列“2300311—节能环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分解落实“十三五”期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通知》(皖环函〔2016467号)精神,2020年我市需完成45个建制村的整治任务。本次按照各县(市)承担任务和每村12.5万标准下达补助资金。

二、本次下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皖环函〔2016467号确定的2020年需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不能挪为它用。以前年度已获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补助资金村庄,不得重复享受。

三、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县(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于2020430日前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并开工建设,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管理,按照实施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四、各县(市)要按照省财政厅《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19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各县(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必须按照2020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绩效目标,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考核,确保如期实现年度绩效目标。

附件:芜湖市2020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分配表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0426

20174财建字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