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政策

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7 15:23 来源:芜湖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政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年度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年中确需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要先履行相关手续。各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份额,通过部门预算编制环节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二、切实筹划采购意向公开

全市各级预算单位自202211日起对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各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提前安排部署,确保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各级财政部门要抓好本地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着重加强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快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满足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鼓励采购人根据验收情况,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

四、免收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以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采用非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五、推行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按《通知》规定约定预付款比例,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进一步缓解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

六、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研究修订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将供应商账户信息纳入合同条款,对“政采贷”应收账款账户加以标注,协助金融机构锁定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政采贷”账户信息,确保贷款资金闭环运行,降低资金管理风险。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及时公开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市级相关部门加快建立政府采购线上融资业务工作机制,推动预算管理及政府采购各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互联互通,架设银企合作桥梁,优化“政采贷”办理流程,扩大“政采贷”业务规模,拓宽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渠道,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本通知印发执行后,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 号)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524

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doc

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