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工业企业应对疫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芜湖市政府于2月份出台了《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芜政〔2020〕11号),3月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均对疫情期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疫情期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操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衔接问题
芜政〔2020〕11号文第七条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的工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但在皖财税法(2020)287号文中没有上述政策规定。芜政〔2020〕11号文第七条政策按照皖财税法(2020)287号文第五条政策执行,即“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减免期限问题
芜政〔2020〕11号文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期限是2020年1-6月份,而皖财税法(2020)287号文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现对减免期限明确如下:
符合皖财税法(2020)287号文第五条“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准。
符合芜政〔2020〕11号文第七条政策“因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的工业企业”,2020年1-6月没有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月份,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税收入库级次,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给予相应补助。
三、申请条件标准
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判断条件为:减免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去年同期下降50%(含)以上。
四、其他事项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芜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