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一)、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pdf
(二)、《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采购领域宣传内容
一、关于履约保证金
1、涉及医疗、信息化、特种设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可以继续收取履约保证金。其他类型项目不再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最高缴纳比例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
3、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合同全部金额。
二、关于投标(响应)保证金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政策。
三、关于质量保证金等其他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及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不得设置以质保期满作为支付合同尾款的条件。
(三)、《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标语
1、《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2、贯彻《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3、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
4、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加快打造安徽省域副中心和长三角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现代化大城市。
5、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人民城市。
6、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双招双引”。
7、打造“绝对便利、相对便宜、本质公平、全面安全、持续开放”的营商环境。
8、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营商环境就是核心竞争力。
9、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是营商环境、处处都是营商环境。
(四)、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内容
今年以来,市财政局继续落实规范保证金管理,3月份,会同市公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提示单》(2023-1号),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继续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工本费。除医疗、信息化、特种设备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且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外,其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不得设置以质保期满作为支付合同尾款的条件。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