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W202326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办复类别:A类
奚要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管理与使用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政府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关心,对您调研提出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学习,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
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市出台《芜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林业)、住建、水务、农业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的芜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于2021年底出台了《芜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22年我市共启动生态环境赔偿案件17件,经调查核实后,因损害后果显著轻微且当事人已进行修复终止索赔2件,正在进行损害鉴定评估2件,完成13件。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数量居全省前列,在2022年召开的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会议上,芜湖市就该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交流发言。
2022年我市完成的13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均一次性磋商成功,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涉及赔偿金额400余万元。完成的案件中涉大气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件,涉土壤、地下水损害赔偿案件4件,涉地表水、沉积物损害赔偿案件3件,涉自然保护地1件。我市对于损害责任无争议,损害赔偿金额在50万以下的案件积极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9起案件采用专家组咨询意见。
二、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情况
管理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指生态损害事件发生后,在损害未完全修复或赔偿义务人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就未修复部分,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的、按照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缴纳的和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环〔2020〕6号)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收入缴入市级财政部门,列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环境修复或污染治理,由赔偿权利人芜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即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管部门草拟赔偿资金的使用方案,市财政审批列支,专款专用。
目前管理办法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未包含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案件追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三、我市相关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资金情况
除上述生态损害赔偿事件收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目前我市已设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已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该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相关专项资金,平均每年总金额超过2.5亿元,使用范围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各类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市的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制定,对于生态损害赔偿事件产生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如何形成统一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尚须国家层面先行制定政策办法。目前我们正根据武委员您提出的各项建议探索研究对我市现行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优化:
一是优化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收缴入库方式。加强沟通对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可定期向市财政报送本级及下级单位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及损害赔偿金执行情况;市财政依据管理办法和上述各部门提供资料督促各部门上缴损害赔偿金,必要时可对损害赔偿金的缴纳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重要依据。
二是完善资金使用流程。生态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用于损害发生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上缴市财政后,损害发生地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生态修复所需各项费用制定清单,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由其审核报送市财政。市财政按程序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三是创新监管机制。审计、财政、各主管部门联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缴纳和使用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以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完善资金安排及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众特别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人知晓赔偿金的使用情况。
联系单位:芜湖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53-3122303
芜湖市财政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