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农村发展局,各相关保险机构:
为做好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管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3〕1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芜湖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芜湖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实施方案
2.芜湖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分细则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7日
芜湖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优化全市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等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3〕1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遴选方案。
一、工作安排
我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组织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方式,通过公管局平台以公开遴选方式进行,并选取一家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保险机构遴选有关事宜;12月8日前公开发布遴选公告,12月25日前完成遴选工作,遴选结果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公告,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遴选方案
(一)遴选原则
一是纳入遴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涵盖所有享受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保险品种。不包括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各类涉农商业性保险品种。
二是2023年4月前已获得我省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可参加所有险种的遴选;2023年5月后新进入我省农业保险市场的,只参加地方政策性特色险种的遴选。
三是遴选服务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服务期限内险种政策发生调整,仍由原中选承保机构承保。
四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保护期的具体内容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五是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将承保机构服务网络建设、综合能力、产品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落实政策、理赔效率、科技运用等纳入遴选指标项,将承保机构乡村振兴、“农业保险+”、普惠金融、减灾救灾、特色产业发展等设置为附加指标项。
六是每个县域(含县(市)区、开发区,下同)内承保机构数量不超过3家。保险机构可以联合体形式(视同1家保险机构)参加遴选,但包括协保员工作经费等所有费用在内的分保手续费不得高于分出保费的12%,且联合体中新进入我省农险市场的保险机构不得承保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七是承保机构未按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骗取保费补贴资金、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补贴资格或业务、因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舆情、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得分低于70分、单次绩效评价低于60分等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剩余服务期限的承保资格,其承保资格由其他中选承保机构承接。
(二)遴选的资格条件
截止遴选公告期结束日,参加遴选的保险机构(下称“参选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符合《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等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3〕1162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是在《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等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3〕1162号)规定的保险机构名单内,并获得省级分公司关于参加本次遴选的授权。
三是在芜湖市范围内有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保险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可以参加市级组织实施部门组织的本县域的承保机构遴选工作。
(三)遴选方案
1.采取分包方式遴选。全市分两个包,包一:中央政策险,按县级行政区域划分为4个标段。包二:地方特色险,按县级行政区域划分为5个标段。
具体如下:
序号 |
包一:中央政策险(含补充险) |
标段1 |
无为市 |
标段2 |
南陵县 |
标段3 |
湾沚区、鸠江区、经开区 |
标段4 |
繁昌区、镜湖区、弋江区、三山经开区 |
序号 |
包二:地方特色险(含县市区自行开发、自行补贴的险种) |
标段1 |
无为市 |
标段2 |
南陵县 |
标段3 |
湾沚区、经开区 |
标段4 |
鸠江区、镜湖区、弋江区 |
标段5 |
繁昌区、三山经开区 |
2.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7人组成,芜湖区域专家不少于3人。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1)与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评审专家组其他成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近三年内,与参选人存在劳动关系。
(3)近三年内,评审专家曾受聘或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参选人所在单位。
(4)评审专家组中两人及以上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或分别来自有隶属上下级关系的单位。
(5)与参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性。
(6)与参加项目的参选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7)自认为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3.遴选方法。
(1)保险机构可以以单体或组成联合体(视同一家承保机构)方式参加遴选。
(2)联合体在参加遴选前必须确定好主、从承保方、具体分保比例、权利、义务,且包括协保员工作经费等所有费用在内的分保手续费不得高于分出保费的12%,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注明。
(3)联合体组建应在遴选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备,并提供联合体协议。
(4)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分规制,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加遴选的保险机构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排名顺序(联合体以主承保方得分计算),每个保险机构依次选择包一和包二各一个标段,已选过的标段,不可再选,标段选完为止。每个保险机构(包括单体、联合体中的主、从承保方)最多限中包一和包二各一个标段。 4.公布评审结果。现场遴选评审结果经确认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将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遴选结果。
5.签订合同和协议。遴选结果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与承保机构签订《芜湖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服务合同》(下称合同)。各县域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在上述合同完成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与承保机构签订符合本区域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承办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益,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备。
三、履约管理
(一)2023年冬小麦承保工作由本轮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承接。
(二)各承保机构应当在规定的任务区域内合法、合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严禁不正当竞争,不得跨选定区域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三)各承保机构应主动与各县域对接,根据《芜湖市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充实农险专职服务人员,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扎实做好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
(四)各县域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通过调研、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督促、指导承保机构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遴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动态监控机制;督促原承保机构将未结事项和应尽义务继续履行完毕,并享有相关权益,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工作顺利交接、平稳过渡。
附件2:
芜湖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分细则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管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3〕1162号)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皖银保监办发〔2020〕46号)《芜湖市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财金〔2020〕654号)《芜湖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实施方案》(财金〔2023〕545号)和中央对地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安徽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目标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评分细则。
一、资格审查条件
截止遴选公告期结束日,参加遴选的保险机构(下称“参选机构”)须同事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符合《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等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3〕1162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是在《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等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3〕1162号)规定的保险机构名单内,并获得省级分公司关于参加本次遴选的授权。
三是在芜湖市范围内有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保险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可以参加市级组织实施部门组织的本县域的承保机构遴选工作。
二、遴选原则
一是纳入遴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涵盖所有享受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保险品种。不包括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各类涉农商业性保险品种。
二是2023年4月前已获得我省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可参加所有险种的遴选;2023年5月后新进入我省农业保险市场的,只参加地方政策性特色险种的遴选。
三是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皖银保监办发〔2020〕46号),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芜湖监管分局认定,辖内各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详见附件1,区域内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包含联合体主、从承保方)不得参加该区域农业保险遴选。
四是遴选服务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服务期限内险种政策发生调整,仍由原中选承保机构承保。
五是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将承保机构服务网络建设、综合能力、产品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落实政策、理赔效率、科技运用等纳入遴选指标项,将承保机构乡村振兴、“农业保险+”、普惠金融、减灾救灾、特色产业发展等设置为附加指标项。
六是每个县域(含县(市)区、开发区,下同)内承保机构数量不超过3家。保险机构可以联合体形式(视同1家保险机构)参加遴选,但包括协保员工作经费等所有费用在内的分保手续费不得高于分出保费的12%,且联合体中新进入我省农险市场的保险机构不得承保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七是按评审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名,总分相同的以服务网络建设和综合能力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名,服务网络建设和综合能力之和仍相同的,以县区满意度排名。
三、评分细则
(一)相关定义
1.中央政策性参选机构指2023年4月前获得我省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
2.地方特色险参选机构指2023年5月新进入我省农业保险市场的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
3.参选机构指上述两类机构的合称。
(二)相关要求
参选机构均需提供纸质遴选评审材料,评审材料一式七份,每份列出“评审材料”目录,按评分项目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在封面和侧面加盖公章,并密封保障、在封口处加盖公章。
(三)评审内容及标准 100分
1.服务网络建设 22分
2.综合能力 22分
3.产品创新 4分
4.合规经营 12分
5.风险防范 12分
6.落实政策 10分
7.理赔效率 4分
8.科技运用 4分
9.附加指标 10分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附件:1.对市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认定
2.芜湖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