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9 08:24信息来源: 芜湖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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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履约验收”),确保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6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履约验收工作

(一)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通知。

(二)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行为。

(三)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二、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要求

(一)采购人

1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及时在“徽采云”平台监管系统进行合同备案。

(二)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履行义务,并配合采购人做好项目验收,提供项目验收相关的技术资料、合格证明、检测报告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

三、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程序

(一)按时启动验收工作

1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申请。采购人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

2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存样品等约定的质量、数量、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设置验收指标及其标准。未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二)合理选择验收方式

1验收方法分为一次性验收和分期验收两种。对于涉及到原材料查验、内部设备安装等隐蔽环节,以及需要设置出厂、到货、安装调试、配套服务等多重验收环节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期验收方式。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分期验收。

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大型或复杂、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邀请以上机构或人员的,应当在验收流程中明确。

(三)依法规范验收程序

1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小组组建、验收方式和方法、验收流程、验收指标及标准等内容。

2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等3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采购人代表为具体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

3组织验收。供应商提供项目验收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并协助采购人开展验收。采购人准备采购文件、封存样品,根据验收方案组织现场查验。标准定制的货物和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抽检方式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小组必须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4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对合同规定的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行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等。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书签字确认,对自己的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有异议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供应商应对验收意见予以确认。

5出具验收报告。采购人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内容挂钩。

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责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及时处理。整改结束后,由供应商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并一次性整改到位。

6支付采购资金。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对已备案的合同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原则上不得晚于5个工作日,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货物、服务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对于小型、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预算单位做到“三同时”,即验收、开票、支付同时进行。

7验收费用支付。履约验收产生的检验(监测)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承担。

8验收资料归档。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验收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封存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从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四、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不依法追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或者提请有关机关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项目验收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信息化项目验收的,应当按照信息化项目有关办法执行。

(四)本履约验收通知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制度执行。

(五) 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制定相关规定。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201912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财采〔20196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意见书

2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229

附件1: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意见书.docx

附件2: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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