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芜湖市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4-05-29 11:12信息来源: 芜湖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方式 备注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区标准
芜湖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安徽省特困
人员认定办法》
到人,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1.3倍低保标准 不低于1.3倍低保标准 -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向所属村(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填写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若符合条件,按程序纳入供养范围。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社会救助科:
0553-3837394
 
芜湖市民政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到人或到户,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 加权平均(所辖各县区低保标准×各县区低保人数)÷辖区低保总人数 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属村(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填写低保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提供医药费票据、租房协议等必要的审核材料,若符合条件,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社会救助科:
0553-3837394
 
芜湖市民政局 临时救助资金 《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到人或到户,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2-6倍低保标准 2-6倍低保标准 -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或个人困难情况说明,至所属村(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提供医药费票据、租房协议等必要的审核材料。市区户籍的居民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向实际居住地申请;在同一县市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向实际居住地申请。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救助申请。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一次性发放 社会救助科:
0553-3837394
 
芜湖市民政局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关于印发芜湖市2022年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通[2022]21号) 到人。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 80-89周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 - 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核,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银行卡发放。 按月发放
养老服务科:
0553-3831309
 
芜湖市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 到人。具有芜湖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86/月 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86-125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86-90元。 -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或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四)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社会事务科:
0553-3814275
 
芜湖市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 到人。具有芜湖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86元/月 86元/月 -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或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四)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社会事务科:
0553-3814275
 
芜湖市民政局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 到人。(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联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1085.2元/月   1085.2元/月 1450元/月 - (一)申请。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科:
0553-3120056
 
芜湖市教育局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补助 芜湖市2021年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每生2000元/年 平均每生2000元/年 - 填表申请,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学期发放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53-3845941  
芜湖市教育局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补助 芜湖市2021年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中职一、二年级在籍在校的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徽省原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平均每生2000元/年 平均每生2000元/年 - 填表申请,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学期发放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53-3845941  
芜湖市教育局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芜湖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寄宿生:初中每生1250元/年、小学初中每生1000元/年;非寄宿生:初中每生1625元/年、小学每生500元/年 寄宿生:初中每生1250元/年、小学初中每生1000元/年;非寄宿生:初中每生625元/年、小学每生500元/年 - 填表申请,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学期发放 计财科:0553-3877017  
芜湖市教育局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 芜湖市学前教育促进实施方案 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每人每年1400元 每人每年1400元 - 填表申请,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打卡发放 通过其他方式发放 按学期发放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53-3845941 资助卡发放
芜湖市卫健委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皖人口发〔2009〕4号)
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计划生育家庭。 960元/年/人  符合独女户条件的对象,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达到 100 元;对于老夫少妻(女方年龄未达 49 周岁,男方年龄 达到 60 周岁)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50元或 70元,达到130元或 150元。 符合独女户条件的对象,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达到 100 元;对于老夫少妻(女方年龄未达 49 周岁,男方年龄 达到 60 周岁)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50元或 70元,达到130元或 150元。 符合独女户条件的对象,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达到 100 元;对于老夫少妻(女方年龄未达 49 周岁,男方年龄 达到 60 周岁)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50元或 70元,达到130元或 150元。 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由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协助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度发放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0553-3121639
镜湖区:0553-3887795
弋江区:0553-4827298
鸠江区:0553-5868013
三山区:0553-2288029
 经开区:0553-5847321
湾沚区:0553-8791567
繁昌区:0553-7916926
南陵县:0553-6829466
无为市:0553-6610286
 
芜湖市卫健委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 独生子女伤残5520元/年/人;
独生子女死亡7080元/年/人
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独生子女伤残提高160元/月/人,独生子女死亡提高210元/月/人。 在省级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在省级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协助,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度发放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0553-3121639
镜湖区:0553-3887795
弋江区:0553-4827298
鸠江区:0553-5868013
三山区:0553-2288029
 经开区:0553-5847321
湾沚区:0553-8791567
繁昌区:0553-7916926
南陵县:0553-6829466
无为市:0553-6610286
 
芜湖市卫健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资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 一级标准6240元/年/人
二级标准4680元/年/人
三级标准3120元/年/人
一级标准6240元/年/人
二级标准4680元/年/人
三级标准3120元/年/人
一级标准6240元/年/人
二级标准4680元/年/人
三级标准3120元/年/人
一级标准6240元/年/人
二级标准4680元/年/人
三级标准3120元/年/人
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
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
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度发放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0553-3121639
镜湖区:0553-3887795
弋江区:0553-4827298
鸠江区:0553-5868013
三山区:0553-2288029
 经开区:0553-5847321
湾沚区:0553-8791567
繁昌区:0553-7916926
南陵县:0553-6829466
无为市:0553-6610286
 
芜湖市卫健委 独生子女保健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无统一国家标准 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银行卡发放。 按年度发放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0553-3121639
镜湖区:0553-3887795
弋江区:0553-4827298
鸠江区:0553-5868013
三山区:0553-2288029
 经开区:0553-5847321
湾沚区:0553-8791567
繁昌区:0553-7916926
南陵县:0553-6829466
无为市:0553-6610286
 
芜湖市发改委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每人每年600元 - 根据每年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由各县市区发放 农村经济科:0553-3991663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安徽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因战一级:124410
因公一级:118250
因病一级:112250
因战二级:112590
因公二级:104700
因病二级:98900
因战三级:98780
因公三级:91130
因病三级:83760
因战四级:80970
因公四级:71740
因病四级:64700
因战五级:63240
因公五级:54270
因病五级:49470
因战六级:49400
因公六级:45890
因病六级:38040
因战七级:36870
因公七级:32380
因战八级:23280
因公八级:20910
因战九级:19330
因公九级:15240
因战十级:13580
因公十级:11390
因战一级:124410
因公一级:118250
因病一级:112250
因战二级:112590
因公二级:104700
因病二级:98900
因战三级:98780
因公三级:91130
因病三级:83760
因战四级:80970
因公四级:71740
因病四级:64700
因战五级:63240
因公五级:54270
因病五级:49470
因战六级:49400
因公六级:45890
因病六级:38040
因战七级:36870
因公七级:32380
因战八级:23280
因公八级:20910
因战九级:19330
因公九级:15240
因战十级:13580
因公十级:11390
- - 个人提出申请,提供因战因公原始档案或原始病历,县级审查材料,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并审批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科:
0553-3833897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 红军失散人员 38920 38920 -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科:
0553-3833897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属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烈士遗属:3949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
病故军人遗属:30740
烈士遗属:3949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
病故军人遗属:30740
-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科:
0553-3833897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在乡老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488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4080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23900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488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4080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23900
-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科:
0553-3833897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9510 9510 -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科:
0553-3833897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生活补助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 10140 10140 -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科:
0553-3833897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科:
0553-3833897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8280 8280 - - 个人申请,经调查核实组织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科:
0553-3833897
 
芜湖市组织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 老党员生活补贴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11300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10210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600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11300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10210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600
- - 个人申请,组织部门调查核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科:
0553-3833897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财社[2021]720号) 依法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 - 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八一”、春节前 优抚科:
0553-3833897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灾害应急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一般按照人均300元进行测算,具体需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一般按照人均300元进行测算,具体需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市级按照补助标准进行测算 县市区、开发区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原则上所有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一次性发放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0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过渡期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启动救灾响应后,“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一般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最高救助期限3个月进行测算,具体需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一般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最高救助期限3个月进行测算,具体需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市级按照补助标准进行测算 县市区、开发区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原则上所有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一次性发放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0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房屋因灾倒塌或损坏、需要重建的群众。 一般情况下,重建户均补助2万元,维修户均补助2000元,具体需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一般情况下,重建户均补助2万元,维修户均补助2000元,具体需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市级按照补助标准进行测算 县市区、开发区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原则上所有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一次性发放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0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旱灾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因旱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 一般按照人均60元进行测算,具体需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一般按照人均60元进行测算,具体需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市级按照补助标准进行测算 县市区、开发区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原则上所有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一次性发放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0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 标准变动大,依据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执行。 标准变动大,依据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按照补助标准进行测算 县市区、开发区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原则上所有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一次性发放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0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因灾遇难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 每位遇难人员1万元。 每位遇难人员1万元。 市级按照补助标准进行测算 县市区、开发区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1.户报:死者家属(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原则上所有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一次性发放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0553-3887850  
芜湖市住建局 农村草(危)房改造补助 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暨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
庭和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 2 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 0.6 万元。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得低于 2 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得低于 0.6 万元。补助标准依据《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芜市建函〔2023〕70号)执行。 无为市重建不超过6万元、维修加固不超过1万元;
南陵县重建3.2万元、维修加固1.2万元;
镜湖区重建不超过4万元、维修加固不超过1.2万元;
弋江区重建4万元、维修加固1.2万元;
鸠江区重建4万元、维修加固1.2万元;
湾沚区重建4万元、维修加固1.5万元;
繁昌区重建4万元、维修加固1.5万元;
三山经开区重建3万元、维修加固1万元。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认定程序。实行村、镇和县三级公示制度。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于30天内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一次性发放 村镇建设科:0553-5905165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关于做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和停伐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函〔2017〕876号) 林权所有人 国有:10元/亩;集体和个人:由各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 - - 根据界定书面积,直接发放,无需申领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一次性发放 森林资源管理和林长制工作科:0553-3871380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林权所有人 国有国家级公益林:10元/亩/年;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16元/亩/年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3元/亩/年;
国有省级公益林:15元/亩/年;
非国有省级公益林:19元/亩/年
10元/亩/年(对国家及和省级公益林补助) - 根据界定书面积,直接发放,无需申领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一次性发放 森林资源管理和林长制工作科:0553-3871380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123号)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财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量,以及全市(县(市)区)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 - 登记造册、公示确认、打卡发放等各环节工作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一次性发放 农牧渔业科:
0553-3875613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农机具购置补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 - 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一次性发放 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0553-2861195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稻谷补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 稻谷实际生产者 - 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年按规定安排的补贴资金和符合补贴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 - 一般农户和规模种植大户稻谷生产者补贴面积申报、登记、县级核实公示、市级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一次性发放 农牧渔业科:
0553-3875613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7]35号
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扑杀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 - - 每年3月15日前,逐级审核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期间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一次性发放 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0553-3865013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 《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4〕152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240号)

对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给予补贴。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 - -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及时在农业农村部“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登记,逐级审核确定。屠宰环节每季度首月20日前上报上季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补贴统计表,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一次性发放 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0553-3832662
 
芜湖市残联 残疾人个人创业扶持补贴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的创业残疾人 - ≥3000元/年 ≥3000元/年 - 个人申请、村居审核、乡镇审核、县级残联审批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综合科:0553-3838437  
芜湖市残联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助资金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260元/人/年 - - - 个人申请、县级残联审核、汇总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办公室:0553-3827094  
芜湖市残联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服用治疗精神疾病药物的困难精神残疾人 - 1000元/年/人 1000元/年/人 - 个人申请、村居审核、乡镇审核、县级残联审批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康复科:0553-3812092  
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芜人社秘〔2019〕340号) 领取待遇的参保居民 103元/月·人 每月12.95元 原五区每月79.05元(其中市级承担26.347元,县区级承担52.703元);湾沚区、繁昌区每月79.05元(其中市级承担2.6元,县区级承担76.45元);无为市39.05元(其中市级承担4.6元,县区承担34.45元);南陵县49.05(其中市级承担3.6元,县区承担45.45元) - 待遇办理申报 通过“社保卡”发放 按月发放 业务科:0553-3991330  
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城乡居保参保缴费补贴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芜人社秘〔2019〕340号) 按年缴费参保居民 1档每年20元  2档每年20元  3档每年25元  4档每年30元  5档每35元  6档每年40元  7档每年45元  8档每年50元  9档每年55元  10档每年60元  11档每年75元  12档及以上每年100元 1档每年10元  2档每年20元  3档每年25元  4档每年30元  5档每年35元   6档每年40元  7档每年45元  8档每年50元  9档每年55元  10档每年60元  11档每年75元  12档及以上每年100元(原五区承担标准1:2,原四县承担标准1:4) - 参保登记,且按时缴纳当年保费 补贴个人账户 按年补贴 业务科:0553-3991330  
芜湖市医保局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
3、芜湖市7部门印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芜医保〔2022〕47号)
困难人群: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以及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等。(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2、医疗费用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个人缴费资助、三重制度保障政策,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医疗费用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不低于3000元、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确定,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根据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
1、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2、医疗费用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20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9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标准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 一站式结算 依据救助对象身份,按医疗实际发生费用,系统直接结算 按实际结算时间 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科:0553-3991307  
芜湖市医保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
2、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6号)
3、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芜医保〔2022〕73号)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 2022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中央财政对我省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其他县区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60%的比例给予补助。在校大学生参加医保的,中央财政对省属高校大学上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市属高校大学上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60%的比例给予补助。 省级财政对我省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2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其他县区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30%的比例给予补助。在校大学生参加医保的,中央财政对省属高校大学上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4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市属高校大学上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20%的比例给予补助。 2022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610元 县区级财政对除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的其他县区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市属高校大学上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2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一站式结算 居民医保待遇根据,医疗实际发生费用,系统直接结算 按实际结算时间 规划财务和法规科:0553-3991307  
芜湖市医保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
2、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6号)
4、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芜医保〔2021〕63号)
5、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芜医保〔2022〕73号)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 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 2021年省文件:根据大病保险制度与基金运行情况,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100元左右。
2022年省文件: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
2021年市文件: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110元,至今未变 - 一站式结算 居民医保待遇根据,医疗实际发生费用,系统直接结算 按实际结算时间 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科:0553-399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