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W202405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办复类别:A
周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更好发挥我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赋能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要求长交所对该提案进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已采取的措施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称“长交所”)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性、专业性的产权交易机构,是经省国资委认定的全省企业国有产权指定交易机构。长交所自成立以来,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承接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业务。
经过核查,长交所在对报名竞价中的单位个人资质审查和报名资格审查方面采取了部分举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在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方面。信息披露公告期结束后,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由长交所、转让方等共同委派评委成立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小组或长交所业务部门,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设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交易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被确认为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才可取得后续交易程序的交易资格。
2.对于如医疗CT设备等资产转让项目,委托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信息披露公告披露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中,设置了“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格条件。例如,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委托长交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报废CT医疗设备等项目。意向受让方在报名该类项目时,需要向长交所提交具有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否则资格预审不予通过,长交所将不予受理报名。仅凭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无法取得报名竞价资格。
3.长交所承接的报废资产转让业务中,信息披露公告及交易合同中均约定了“如受让方发现转让标的中可能存有废弃电子产品或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甄别;甄别出的废弃电子产品或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如受让方不具备相应的处理资质,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如果受让方未依法处理,相关部门有权追究其责任,委托方也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有助于确保报废资产转让过程中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保护,同时也强化了受让方的责任意识和合规意识。
二、建议采纳方面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听取周委员提出的建议,该建议的落实将促进我市经济和生态文明进一步高质量发展。在后续工作中我局也将发挥自身职能,关注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建议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现报告如下。
1.长交所对于如医疗CT设备等特殊资产转让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信息披露公告披露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中,设置了“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格条件。对于废旧桌椅等一般废旧物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芜湖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产﹝2022﹞106号)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因此,在一般的报废物资转让项目中暂无法设置意向受让方具有“报废物品处置相关能力和从业经历”的资格条件。
2.关于提案中提到建议市长江产权交易中心今后在挂网废旧物资招标须知中明确注明应持有“芜湖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颁发的“会员资格证书”,芜湖市以外的企业将无法报名参与竞争,这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中“坚决清除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的规定不符。长交所在现有的废旧物资招标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受让方资格要求,下一步,我局将联合长交所在不违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探索将受让方需持有再生资源行业协会颁发的会员资格证书的要求纳入挂网废旧物资招标信息中的方法。
感谢周育委员提出的宝贵建议,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发挥好日常监管作用,督促长交所严格按相关规定做好报废物资的处理工作,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有机结合。
联系单位:芜湖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3119587
芜湖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