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职业技术大学教室增补空调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河南省中烁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中山花园8号
被投诉人1: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芜湖市弋江区文津西路
被投诉人2: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六安市东大街鼓楼新天地综合办公楼五楼
2026年8月25日,本机关收到河南省中烁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投诉项目为“芜湖职业技术大学教室增补空调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WH01CG2026HW9626,投诉人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诉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标的披露严重缺失,仅公示1种空调,其余8类产品未公示品牌、型号、数量、单价,违反法定信息公开义务。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明确本项目合计9类空调货物,其中▲5匹嵌入式天井机空调为法定核心标的,另有十匹一拖二多联机空调、3匹嵌入式天井机空调、5匹柜式空调、3匹柜式空调、3匹挂式空调、2匹挂式空调、1匹挂式空调、2匹风管机共8类配套标的。
2.本项目中标公告仅披露5匹嵌入式天井机空调(长虹 CHR120QW/ZD(3)C1+R1,108台,7125元/台),剩余8类空调无任何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公示,无法核查分项报价合理性、财政资金使用公允性。
3.公告未披露分项报价明细,无法核实价格扣除(小微企业/本国产品20%)的计算基数是否真实合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三条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是指实现该合同采购需求的各项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44页)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享受本国产品20%价格扣除优惠,但未同步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违反政策公示强制规定。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产品本国成本占比超80%可享受20%评审价格扣除;小微企业额外10%扣除。公告仅附带《本国产品声明函》,未公示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2.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中标价格经过政策扣除后确定,社会及投标人无法核查中标企业是否符合中小微企业认定、是否违规享受扶持政策。
投诉事项3:公告未完整公开代理服务费完整计算标准、明细,违反收费公示监管要求。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约定代理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收费阶梯:100万以内1.2%;100万—500万部分0.66%,最低3000元;公告仅写收费金额19201元,未列明计算过程计费基数,无法核验计费是否准确。
2.财库〔2018〕2号、地方政府采购管理规则明确:代理费收费标准、计算明细应当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防范违规转嫁、超额收费。
投诉事项4:公告未随中标结果同步上传完整招标文件,违反法定同步公告要求。
事实依据
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明确:发布中标公告时,必须同步公告全套招标文件;本次公告仅附本国产品声明PDF,未上传招标文件全文,潜在投标人、社会公众无法对照需求核查中标产品响应情况。
投诉事项5:公告仅列明2家无效投标单位名称与笼统否决理由,未完整披露全部无效投标人及逐项否决事实依据,信息披露不完整。
事实依据
公告仅写明2家无效供应商(芜湖宇迪商贸、河南省中烁科技),仅简单概括“未盖公章、未提供偏离表”,未列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列明无效投标单位;每一家被否决投标对应的招标文件条款、评审事实;投标人无法核对评标否决标准是否统一、是否存在倾向性评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101号令)第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财办库〔2020〕50号)》要求。
(三)投诉人诉求
1.确认2026年8月4日发布的《芜湖职业技术大学教室增补空调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存在5项违法信息披露瑕疵,公告不合规。
2.立即补充完善、重新发布完整合规中标公告,整改内容包含:
(1)完整公示本项目全部9类空调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单台单价、分项小计金额;
(2)同步上传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至公告附件;
(3)补充代理服务费完整计算过程、计费基数、阶梯测算明细;
(4)随中标公告完整上传全套招标文件(第一册 + 第二册);
(5)完整列明本次所有无效投标供应商、对应具体否决事实与招标文件依据条款。
3.完整公示中标人原始投标总价、经本国产品 / 小微企业政策扣除后的评审价,列明价格扣除计算过程。
二、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答复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文件参照芜湖市政府采购现行范本编制,文件明确约定标注“▲”的标的为主要标的(包括核心产品),本项目仅将5匹嵌入式天井机空调标注为“▲”主要标的。结合采购文件约定以及芜湖地区同类项目公示实操情况,已对标注▲的5匹嵌入式天井机空调完成全部信息公示;未自行补充更正公示其余产品信息。
投诉事项2: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公告已明确“是否中小微企业中标:否”,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只有实际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才需公示声明函,中标供应商未享受该政策,无需公示;关于评审报价,本项目全部投标产品均为本国产品,属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库司明确答复及国办发〔2025〕34号文规定,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因此无需公示扣除后的评审报价。
投诉事项3:中标公告已完整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收费标准与招标文件约定完全一致,计费基数即为中标金额2091000元,已随中标结果一并公告。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已于2026年7月10日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依法公开,且持续可查,《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明确规定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故无需在中标公告中重复上传。
投诉事项5:本项目无效投标供应商共2家,公告已依法全部列明并写明否决理由(未盖公章、未提供偏离表),信息披露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不存在未列明的其他无效投标人。
三、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本项目采购人为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代理机构为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493400元,货物采购,评标办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本项目于2026年7月10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6年7月31日开标评标,共8家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2026年8月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信息载明:中标供应商名称为芜湖永春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091000元。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关于采购需求的说明第7条规定“采购需求中标注‘▲’的标的为主要标的(包括核心产品)。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将采购的主要标的(包括核心产品)标注‘▲’。”
另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一览表中序号2采购名称载明:“▲5匹嵌入式天井机空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主要标的信息载明:“名称:5匹嵌入式天井机空调 品牌:长虹,规格型号:CHR120QW/ZD(3)C1+R1 数量:108台 单价:7125元/台”。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八、其他补充事宜”第2条载明:“2.是否中小微企业中标:否。”经本机关核查,芜湖永春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资料显示该公司不是中小微企业。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条代理服务费条款内容载明:“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1)如中标金额在100-500万元内:代理费=100万元×1.2%+(中标金额-100万元)×0.66%;(2)如中标金额低于100万元,则代理费=中标金额×1.2%;(3)如代理费计算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支付。”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载明:“收费标准:(1)如中标金额在100-500万元内:代理费=100万元×1.2%+(中标金额-100万元)×0.66%;(2)如中标金额低于100万元,则代理费=中标金额×1.2%;(3)如代理费计算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支付。收费金额:19201元。”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询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本项目招标公告,在招标公告附件中上传了招标文件(第一册和第二册)。
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评分规则“5.中标结果公告”载明:“中标结果公告除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规定公告外,还应当公告无效供应商名称及原因(如有)”。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八、其他补充事宜”载明:“3.无效投标单位及原因:(1)芜湖宇速商贸有限公司:投标封面未按要求加盖单位电子公章;(2)河南省中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封面、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符合性评审不通过。”本机关核查本项目评标报告查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无效投标单位为芜湖宇速商贸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中烁科技有限公司,无效投标原因与中标结果公告的一致。
另查明,本项目8家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均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以上内容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材料为证。
四、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已列明本项目主要标的为“▲5匹嵌入式天井机空调”,在法定期限内无潜在投标人对该内容提出质疑或投诉,该内容对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公示中标供应商的主要中标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九条关于中标结果公告内容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芜湖永春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已载明非中小微企业中标,因此未公示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载明了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收费标准与招标文件明示的标准一致,收费标准载明的计算方法代入中标金额,可以计算核验代理服务费。
关于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载明:“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指导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目录5中规定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格式规范,该格式规范中“十、附件”载明:“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在招标公告发布环节已公告本项目招标文件,因此在中标结果公告环节可以不重复公告本项目招标文件。
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载明了无效投标单位名称及原因,已全部披露无效投标单位名称,并载明了具体原因,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未发现不完整披露招标文件约定的公告事项。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目录5中规定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格式规范,该格式规范中未见投诉人所称“中标公告应当完整列明全部无效供应商,并写明具体否决事由”的相关规定。
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中载明:“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无需对投标供应商报价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无需公示本国产品扣除后的评审价。
综上,投诉事项1、2、3、4、5所涉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事项,符合招标文件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此,对投诉诉求1、2不予支持;诉求3,已完整公示中标人原始投标总价,对于诉求公示扣除后的评审价和扣除计算过程,不能支持。
五、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