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退出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1月,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3]1162号),要求各地市财政会相关部门制定承保机构退出机制并报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备案。根据省财政厅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芜湖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退出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先文件中关于退出机制的内容进行了细化。经征求县市区、辖内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意见,并结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芜湖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退出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本次遴选服务期限内(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承保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剩余服务期限的承保资格,其承保资格由其他中选承保机构承接。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承保机构在我市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资格以及以后年度参加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遴选或招标的资格。
(一)承保机构未按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二是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二)承保机构及上级公司因自身原因退出农业保险经营。
(三)承保机构及上级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3年内因农业保险(含涉农保险)业务受到下列行政处罚: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补贴资格或业务、限制农业保险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公司高管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处罚。
(四)承保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工作失误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信访矛盾。
(五)承保机构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得分低于70分、单次绩效评价低于60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