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水平,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精神,针对企业投资方面存在的问题,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了符合中央精神和省属企业实际的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二、创新做法
(一)借鉴了国务院国资委及外省的做法
《投资监管办法》在大的方向、体例、框架、思路上与国务院国资委的“投资监管办法”保持一致,厘清我委与省属企业的权责边界,划定省属企业投资行为红线,规定对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分类监管,负面清单以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同时,借鉴了外省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如:为便于循责追源,要求企业对董事会表决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录像存档;对超出一定比例的类金融、金融及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实行事前备案;对省属企业投资后评价工作做出更严格的规定等。
(二)结合实际进行的改进和突破
1.投资监管方式有所突破。如:为了更能体现省属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三个归位于”的要求,不再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其他办法对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和限制类项目所报送的材料要求比较多,本办法只要求报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突出了对投资项目审核或备案的重点,同时将审批或备案的时间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2.投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如:着眼提升企业的投资管理水平,要求企业必须建立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特别是要求企业建立对重要领域和关键节点的控制制度;除与其他办法一样,对负面清单设定了禁止类、特别监管类项目外,还根据监事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省属企业投资存在的问题,设定了限制类项目。
3.投资事前管理进一步细化。如:对相对风险较大的股权投资项目,要求企业必须对所投企业实际控制人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老办法虽对经董事会研究的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管作了规定,但未实现对企业投资项目责任的全覆盖,本办法则规定“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须经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特别重大项目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其他项目须经一级公司审核或备案”,实现了对企业投资责任的全覆盖;老办法未要求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须在投资决策前出具书面意见,本办法则从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防控投资风险的角度对此作了规定。
5.投资事中管理更加明确。如:要求省属企业明确责任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并对投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成本等进行重点管控。
6.投资事后管理更加具体。如:要求企业在重大项目完成后2年左右时间,适时开展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投资管理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
7.投资风险管理更加全面。如:要求省属企业在投资前期要做好风险点、风险源的排查、识别,做好风险等级分析研判,做好风险防控预案与措施的制订,做好风险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必要时要专门形成投资风险评估报告;要求涉及互联网金融、金融及衍生品、私募股权、房地产等投资项目的省属企业,必须研究制定专门的风险管控制度;要求省属企业原则上应当保持对境外企业的控制权,参股企业不得放弃决策的否决权;要求省属企业积极履行投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主要内容
分八个部分,共30条。
第一部分,总则。对《投资监管办法》的监管方向、原则、重点、要求作了规定,对省属企业高风险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核或备案,省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二部分,投资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11个方面规定了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同时要求涉足境外投资项目的企业要建立专门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要求涉及互联网金融、金融及衍生品、私募股权、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项目的企业制定专门的风险管控制度。为加强投资信息化管理,对省属企业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作了规定。从强化分类监管和联合监管方面,对负面清单的禁止类、特别监管类、限制类投资项目的具体管理作了规定,并建立投资监管联动机制。
第三部分,投资事前管理。规定了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方向、原则、程序、时间。从投资方向和目的等八个方面对年度投资计划的内容作了要求。对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作了规定。对股权投资的关键风险点管控进行了规定。对投资决策机制、程序作了规定。对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或限制类项目报送审核或备案的程序和要件,从“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四部分,投资事中管理。规定省属企业要落实责任部门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要求企业按月报送投资完成情况。省国资委按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及实施中的重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部分,事后管理。从“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等六个方面,规范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企业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同时明确了后评价的工作的5个重点,并要求企业结合投资后评价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对企业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部分,投资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投资面临的宏观形势变化、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竞争对手打压等外部风险和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内部风险进行全方位的分析、防范。
第七、八部分,责任追究和附则。办法对省属企业违规投资没有作具体规定,主要考虑是《安徽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国资评价〔2016〕145号)对省属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