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节能环保采购政策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需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明确采购标的是否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其中,如果涉及多个标的的,应逐一确认是否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
二、推广使用绿色包装
采购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并在合同中载明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
三、拓展绿色建材应用
采购人要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在政府采购工程中应优先采购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
四、加大新能源汽车采购
采购人在公务用车购置时,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应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
芜湖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