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有关区财政局,住房保障部门: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皖财综〔2023〕1369号)精神,根据2024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等因素(详见附件1),决定下达你区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2),专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列入2024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科目。
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面清晰、流向明确。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如期实现绩效目标。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表
2.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3.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绩效目标表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