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关于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江北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税务局,三山经开区财经局、税务局,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收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现将落实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公告中《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对涉及我市管辖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修复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千方百计扩大政策知晓面、提高宣传精准度。确保企业、个体工商户对缓缴政策应知应尽。
(二)严格落实此次缓缴工作要求,密切跟踪分析缓费政策落实情况,建立缓缴台账,统计10-12月份本部门受理的缓缴单位名单及缓缴金额,于4季度末统计报送至芜湖市财政局。
(三)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及时辅导代征单位严格落实缓费政策,指导代征单位建立缓缴政策落实明细台账。
联系人:汤琼花 联系电话:3122164
附件:《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芜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