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我省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社,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支持省内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可按《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验收入库的相关凭证;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等凭证;
(三)自用房产、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及用于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证明材料;
(四)营业账簿、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其他相关合同;
(五)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见附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后期,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名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重新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四、《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8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