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无为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统战部、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南陵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统战部、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更好地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皖财农〔2024〕5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芜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37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四条中的“市级衔接资金分配按照脱贫人口及监测帮扶人口数量等因素进行测算”,修改为“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65%,相关人群收入30%,绩效等考核结果5%,并进行综合平衡”。
二、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1条中的“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三、将《办法》第十条中的“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修改为“县级可分别按照不超过1%、3%、1%的比例从中央、省级、市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乡村振兴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芜湖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