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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7 15:15 来源:芜湖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相关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三山经开区财经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428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芜湖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附件:芜湖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细则

  

 

                             芜湖市财政局

                             2024627

附件:

 

芜湖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省级安排需市本级财政二次分配,用于支持相关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上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下达、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相关区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相关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地方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相关区乡村人口数、上年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测算分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收到中央、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30日内,将预算分配下达相关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相关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相关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规划,加强与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相关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十六条  相关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相关区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七条  相关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将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相关区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相关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结转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区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相关区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加强资金监管、优化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及时性、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